省法院日前印發《關於適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昨日,省法院相關負責人李海濤就相關內容進行瞭解讀和說明。
  實施意見要求,一審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書面告知其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李海濤說,意見旨在設立非法證據排除告知程序,進一步明確告知的方式及內容。
  實施意見要求,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在一審、二審程序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提出非法證據線索的,主審法官、合議庭應當認真審查,決定是否啟動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程序。李海濤說,此條明確了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多的非法證據排除的時間限制問題。
  根據實施意見,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相關線索,主審法官、合議庭經審查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李海濤解釋說,此條為新設規定,考慮到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相對複雜,對已經決定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根據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非法證據的實際情況及案件複雜程度,結合上海等地法院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的實際做法,規定可以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以保證排除非法證據的質量和效果。
  實施意見要求,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有一次被認定為確系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以受非法取證行為影響,對之後的供述不予認可的,對被告人之後向實施非法取證的同一辦案人員所作的內容相同的有罪供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李海濤解釋說,本條系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重覆自白”效力問題的探索性規定,明確了同一主體排除原則。這類證據的審查認定,最高法院尚無明確規定,細則的規定有填補空白的意義。
  實施意見明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可能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現場確無察看必要,或者確無察看條件的,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成員根據案件情況,應當實地察看現場。據介紹,此條源於省法院的審判實踐。從執行的情況來看,雖然增加了一定工作量,但對保證案件質量特別有效果。
  實施意見還要求,對當事人或者其親屬長期反覆申訴、被告人拒絕減刑、刑滿釋放後仍繼續申訴等案件要高度重視,認真處理,及時複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確認為冤假錯案,主審法官、合議庭成員、其他人員有違紀情形的,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李海濤解釋說,刑事冤假錯案的表現之一,就是當事人長期反覆申訴,甚至是拒絕減刑,對這類申訴案件予以重視和及時複查,有助於及時發現冤假錯案。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原標題:反覆喊冤案件 應及時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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